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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保税区及保税物流园区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
    日期 :2012-08-07  发布人:admin  浏览量 :314 [db:来源]
        各省、自治区 、直辖市、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,各直属海关 :
       
        为切实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,完善对保税区、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的贸易管理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       
        一 、保税区、保税物流园区内的企业和个人可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 、《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》和《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》及其他相关规定,依法取得贸易权、申请分销权。取得上述权限的企业和个人,可依法与境内区外企业和个人(包括未取得贸易权的企业和个人)开展贸易活动 。取得分销权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依法在国内从事分销活动。
       
        二、保税区、保税物流园区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向境内区外销售产品,以及从境内区外采购产品 ,应遵守国家有关进出口、外汇和税收管理等方面的规定。
       
        (一)保税区、保税物流园区与境内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 ,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。区内企业以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将货物分销至境内区外的 ,以区内企业的名义办理报关及外汇核销等手续;区外企业和个人向区内企业和个人购买货物的 ,按现行规定办理。
       
        (二)保税区、保税物流园区内的对外贸易经营者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,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或缔结的国际条约及法律、行政法规以及相关规章另有明确规定外,不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。
       
        (三)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 、保税物流园区的属于《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》的纺织品 ,海关不验核许可证 ,待上述货物实际离境时 ,按照有关规定 ,对出口至需实行纺织品临时出口管理的国家或地区的 ,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。
       
        三、保税区、保税物流园区内企业的设立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,区内任何企业均不得在国家禁止投资的领域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 。
       
        四、对保税区、保税物流园区内各类企业的税收、海关监管、外汇管理事项 ,按国家税务总局 、海关总署、国家外汇管理局相关规定办理。
       
       
      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
      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办公厅
        二○○五年七月十三日
     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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